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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现代商贸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暂行办法
点击:2017    发布时间: 2016/6/23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个别批评、班内批评、全校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受到学校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其家长必须到学校协助教育。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等行为,凡应报送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的,均应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凡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的,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3、收容审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确属被错审者例外。

4、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有涉毒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错误的具体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于组织同乡会等严禁的组织者,一经查实,给予骨干分子留校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理:

1、作案价值50元以下,又属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50300元(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300500元(含5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勒令退学处分。

5、三次以上(含三次)作案,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也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根据学校有关财产赔偿制度进行赔偿,并根据认错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不满100元,又属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300元(含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价值在300500元(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三次以上(含三次)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损坏消防设备的从重处分,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理:

1、为首组织,打群架者,纠集校外人员寻衅滋事者、用凶器伤人者、致人重伤者、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端者,除承担受伤者医疗、交通、营养等一切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怂恿他人打架并造成斗殴者、参与斗殴致人轻伤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相互殴打或参与结伙殴打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4、偏袒一方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起哄者、辱骂他人等恶劣行为引发斗殴但尚未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对于侮辱教职工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于殴打教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者;对提供淫秽物品或传播工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规定、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或进行流氓活动者,作以下处理:

1、在校谈恋爱并已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影响较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理。

2、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乱搞两性关系,玩弄异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集体宿舍留住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男女双方均受处理。宿舍成员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6、男女生行为(肌体)过分亲密,超出正常交往的,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发现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危害或恶劣影响者,教师多次批评某一违规行为,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违反宿舍、饭堂、教室、会场、操场、阅览室、实训室等场所活动规定,不听批评劝阻扰乱公共秩序者。

2、私装、使用禁用电器设备者,同时暂扣私装的电器。

3、因学习成绩、转专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导寻衅生事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偷窃包裹单或汇票按偷窃论处)。

5、在学校穿奇装异服、发型古怪、染杂色头发者。

6、在宿舍点蜡烛、点蚊香等使用明火者。

第十三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算,并不准按正常补考。

2、第一次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帮助他人考试作弊者,按考试作弊同样处理。

4、下列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1)夹带与考试科目有关的书刊、讲义、笔记本、纸条于身上或放在考试桌上、考试抽屉内,不论偷看与否均属考试作弊行为(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例外)

2)交头接耳,不论交谈什么内容均属考试作弊行为。

3)偷看他人试卷。

4)虽经同意暂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翻阅有关考试资料,与考场外人员交谈、前往未经许可去的地方。

5)传递纸条、试卷。

6)有意让其他考生看到自己的试卷。

第十四条   对违反“在校学生不准抽烟”规定者,结合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同时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

2、抽烟者不听从劝告,公然对抗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3、屡教不改,经常抽烟者,给予记过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旧不改者,停学或劝其休学回家戒烟,戒烟后做出承诺才可返回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及校园周边地区学生饮酒,作出以下处理:

1、发现饮酒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2、将酒类饮品带入校园、宿舍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发现酗酒者或酒后不能自理者,视后果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凡酒后违反校纪闹事者从重处理,视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屡教不改,经常饮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给予一定处分具体如下:

一学期内:(1)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节以上的由学校令其退学。

      7)缺课(事假、病假、旷课)达该课程的1/3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不准参加第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   对于一学期内操行扣分累计达到一定程度者,给予下列处分:

    1、操行扣分达2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操行扣分达30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操行扣分达4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操行扣分达50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于连续两个学期操行评定不及格者,家长必须到学校做出共同教育保证,学生必须做出悔改保证(下学期操行扣分不超过20分)且得到学校批准方可继续就读。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看参照本暂行办法中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从处分的当学年内不得参加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等先进评选。

 2、毕业时,若处分未被取消者,不属择优推荐就业范围。

 3、凡受学校处分,其材料存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处分原则上以一年为限,表现突出者(半年后)可申请撤销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一学期操行扣分达20分或违纪达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令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的: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受他人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事后及时、主动承担伤者医疗、交通等费用,主动赔偿损坏物品或所需费用者。

2、可以从重处分的: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3)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严重违反校纪者。

5)责任人事后未能及时或不愿主动承担伤者医疗、交通等费用,未能主动赔偿损坏物品或所需费用者。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学生处拟定,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2)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3)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的决定。

4)学生处分决定三天内送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凡学生的处理,依据要标准,处分要适当,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第十三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提供统计数据;其他条款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对学生所有处分均由学生处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按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学校行文公布日起正式实施,凡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相抵触者,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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